第18章 勒杀(9 / 13)
多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遗留者不详。
掌纹证据
墙面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A组含左右手掌纹,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右手掌纹,遗留者不详,但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系一人所留。
个别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A组含左右手掌纹,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左右手掌纹,遗留者不详,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系一人所留。
鞋印证据
A组鞋印系42号球鞋鞋印,左脚前尖外侧有一边沿条裂缝特征,长2.2厘米,与死者脚上所穿鞋鞋底特征吻合。B组鞋印系43号皮鞋鞋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经查,死者遗留的鞋只均为42号,且均无此鞋底特征,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
有多处42号鞋鞋印,与死者遗留鞋只可配伍,有少量43号鞋印,均为前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皮鞋印,疑似犯罪嫌疑人遗留。
足迹证据
因须对连续足迹做综合分析,此处略
提取两组足迹:A组足迹多见,双足外踏,内蹬,大外展步,步短而宽,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缓慢,躯干后仰,左右摆动明显;B组足迹少见,双足正踏,正蹬,直行步,步长而窄,步行姿态应为运足迈步较敏捷,躯干前倾,摇摆幅度小,微低头。经鞋印比对,A组足迹为死者所留,B组足迹系43号鞋印遗留,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
毛发证据
无
床铺无毛发,地面有较多脱落毛发。
纤维证据
无
地面发现少量长短不一黑色化纤丝
武器证据
尼龙绳一根,与索沟内花纹印痕相符
初步分析
受害者与凶手较熟悉,曾同处一室,主要居住人为受害者。
犯罪现场无搏斗痕迹,疑为受害者坐在床上时,被凶手用麻醉品瞬间致昏后吊死。
黑色化纤丝应为假发或假胡须的材料,而整个房间内并未发现假发和假胡须,故可能是凶手化装用物品。
从受害者个人物品的摆放情况看,他入住时间不长。
从鞋印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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