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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向明朝示好。
其时高丽国内分为以崔莹为首的亲元派和以李成桂为首的亲明派。两派相争,亲明派最后得胜。李成桂等新官僚废除了高丽的私田制,改行“科田法”,一扫高丽王朝的旧势力。此法不仅把土地交给李成桂去分配,还赋予了他统治国家的权力。以李成桂为首的集团完全了解,能不能带来秩序和结束衰微的高丽王国,取决于土地占有制度。高丽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宗庙、学校、仓库、寺社、禄转、军须田及国人世业田民,豪强之家夺占几尽,”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跨州包郡,山川为标”的大农庄。而兼并之家,收租之徒,“自秋至夏,成群横行,纵暴侵掠,倍于盗贼,”,许多良人农民又沦为大农庄主的奴婢。李成桂兵变上台以后,积极着手田制改革。政变当年,李成桂立即宣布将佛寺的三百多处土地收归国有,没收国家东北部和西北部的所有私田文契。1390年,焚公私田籍于市街,大火数日不灭。1391年,重新丈量全国土地,共79万多结(包括耕地和荒地),并宣布实行科田法。国家规定,京畿一带土地按科(等级)授给在京任职的官员,故称科田。第一科得田150结,依次递减,至第十八科得田10结。京畿以外的地方置军田,以养军士。地方官吏和“闲良”,不论资品高下,随其本田多少,各给军田10结或5结。从“凡受田者身死后,其妻有子媳守信者,全科传受,无子媳守信者,减半传受”看,科田和军田都允许程度不同的世袭。另有功臣田,可以子孙相传。公私奴婢、工商、卖卜、娼妓、僧尼等,不许受田。凡公私田租,水田1结糙米30斗,旱田1结杂谷30斗。除陵寝、仓库、宫司、公廨、功臣田外,有田者皆纳土地税,水田1结白米2斗,旱田1结黄豆2斗。科田、军田、功臣田都是私田,其余土地为公田;公私田的比例无资料可查,无疑公田占绝大多数。军田和科田,须向国家纳土地税,所以又是不完全的私田。重要的是国家规定公私田租的数额,“此外有横敛者,以脏论。”科田法的实施有积极意义,它限制了大农庄主的横征暴敛,有利于中央权力的加强,也多少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根据科田法的条例,土地按人的地位(等级)来分配,通常只供有生之年享有。受田者获得租权,而农民则得到耕种权。按惯例田租为庄稼收成的一半,通常作为租税缴纳给国家。由于就耕作权而言,农民作为佃农对土地的占有得到了保障,不能被没收,他们的生活得到了改善。此外,两班(即拥有官职的贵族)的土地积累受到这样一条规定的严格控制:科田将只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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