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同学哪有资格看懂哥装的逼?(2 / 5)
服务产品销售,背后没有物权的转移。而游戏机的销售,本质上是一种货物产品的销售,背后有物权的转移。
所以软件销售行为背后是纯粹的‘合同之债’关系,双方有任何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利益,法律都认可,从其约定。
而游戏机销售背后同时兼具‘合同之债’和‘物权转移’。
这时候,‘合同之债’的关系依然是可以任意约定的,用户在购买前点击的那个‘如果要继续往下安装,请点击我同意’的按钮,是一个应当遵守的承诺——这里我们不讨论霸王条款。
但是‘物权转移’之后的物权行使方式,卖方就没有资格去规定和限制买方了——除非这个合同不是‘买卖’,而是租赁或者别的什么,导致买方不能取得100%的完全物权,或者说‘所有权’。这时候卖方才有可能有资格继续对买方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物做出限制。
这个案子里面,关键就在于游戏机买卖是‘货物销售’,所以买到之后消费者想怎么处置自己的游戏机都是消费者的绝对自由。消费者得到的是游戏机的‘所有权’,把游戏机的系统破解了,运行盗版游戏,性质上跟把自己的游戏机砸了,是一个道理。
而消费者买dows系统的时候,买到的是‘软件使用权’,而且软件不是‘物’,所以没有完全物权,微软公司就在销售合同中对消费者买了之后怎么用,就可以指手画脚。”
邱雪本来只是在回答问题,居然越说越来劲儿,被挠到了痒处。以至于语句都不是那么严密了——不过也没关系,本来就是侃侃而谈的课堂答疑,又不是辩论赛。
一边还在教案上写写画画,思忖着下次再上民法课讲物权债权关系对比的时候,一定要把冯见雄说的这个案例给用进去。
这个案例简直比她自己的教案还要好许多倍!
又有国际大公司之间命运截然相反的判例提供戏剧化的对比,又有高逼格的“物权、债权在面对知识产权利益冲突时,优先级顺位取舍”元素,拿来写进教科书都没问题有木有!
或许整个金陵师大法学院的老师们,都不一定能再找出一个在说明这个教学论点时更好的分析案例了。
邱雪此刻就像是一个练了十几年华山剑法的人,正要使出一招“有凤来仪”时,对面居然抢先喂了一招被“有凤来仪”所克制的“金雁横空”过来。她内心无数的显摆倾诉、好为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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