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051 激烈庭辩(2 / 13)
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原告王敏兰女士的丈夫王志安,死亡前的交易记录显示,在赢利230%的情况下,有大笔资金进场,而这笔资金,远远超过他之前的交易总额。说明他在股市偿到了甜头,然后通过非常规渠道融资炒股,这种借钱炒股、想赚更多的做法,不是我的当事人可以控制的。”
“第四,原告王敏兰女士的丈夫王志安的交易记录显示,他一共持有5支股票,在死亡前,顾氏在三个连续跌停后,发布了下市和破产公告、另一支航空股份连续三个跌停、另三支也有不同程度的跌幅。”
“所以我要问问原告王敏兰女士,你丈夫自杀,到底是因为顾氏下市破产所至、还是因为航空股跌停所至?”
方律师举着证据,看着王敏兰肃声问道。
“我反对,择对被告律师偷换概念,我当事人的丈夫去世是因为破产,而不是哪一支股票跌停所至。”原告律师立即站起来,大声说道。
“感谢原告律师的提醒,原来王志安先生的自杀是因为破产,而不是因为顾氏股票跌停、或顾氏公司破产所至。”方律师朗然笑道。
原告律师一下子掉入了方律师的问题陷阱,一时间不由得又是尴尬、又是恼怒。
“那么法官大人,我从原告丈夫的帐户上看到他有150万的资金流转,五支股票平仓后余额30万。”
“刚才原告提到,她的丈夫是做钢才生意的,那么:他是否有在途资金?是否有未回货款?银行欠款多少?商业欠款多少?是否构成破产条件?是否有向法院提请破产请求或民事债务协助?”
“如果都没有,我们如何判断他破产?”
“我们不知道他是否破产,原告又如何能判定他的死亡与破产有关?进而又与我的当事人关?”
方律师转身看着法官,沉声说道:“法官大人,我想说的是,从现在的证据来看,原告的情况是资产缩水而不是破产;第二,原告有十年的股市经历,有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自杀的原因是否原告律师所说的原因,还有待证实;”
“第三,原告的资产缩水与顾氏的股票下跌的关系只有三分之一的概率;第四,证券法没有这样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要对股民的盈利负责、对股民亏损后的人生安全负责;如果有这条规定,我想上市公司的负责人都得做好进监狱的准备了。”
“所以我请求法官大人,判定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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