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借贷 被告的什么把柄握在……(6 / 7)
梅子说:“你不是说这笔钱已经付清了吗?”
眼镜男说:“不,法官,是我记错了,我还没付。”
“是吗?”梅子显然是不相信他的话的,“余浩,五万块可不是小钱,而且对方还请求了利息,你要想清楚到底有没有付清。”
眼镜男说:“我真的还没付,是我记错了。”
梅子最后又问了一句:“余浩,你之前是通过哪个银行打给原告利息的?”
“民生银行。”
梅子挂断电话后又想了想,然后喊上宋天意,俩人马不停蹄地赶去民生银行,调取了余浩最近三个月的转账明细。转账明细显示这三个月以来余浩几乎每隔两个星期都会转钱到一个账户,每次转的钱五百一千两千不等。但这个账户并不属于原告,而是一个名叫“杨超”的人的。
杨超,这个名字好像在哪听过。
她和宋天意跑去调查余浩账户的事到底还是被滕烨知道了。滕烨质疑梅子的行为是否合规:“法院调取证据材料一是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是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而主动调查取证的。”
梅子说:“我认为这个案子有必要依职权收集证据,找出真相。”
滕烨皱起了眉头:“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材料是有范围和条件的,不是大包大揽毫无界限。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涉及公益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可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符合以上五项中的任意一项才能依职权调查取证。如果不在这五项之内的,法院调查取证需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你自己对照一下,你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梅子说:“没错,我今天的调查取证不符合这五项中的任意一项。但是这个案子中被告明显是被原告恐吓威胁了,其中很可能涉及到别的一些问题,难道我们也不管,任真相被掩盖吗?”
滕烨说:“具有正义感是好事,但我们是执法者,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千万不能踩过线。”
梅子低了低头,说:“我认识到错误了。可是滕庭,这个案子明显是有问题的,被告现在也不配合,我们难道不该做点什么吗?”
滕烨问:“你调查得怎么样?”
梅子一愣,说:“被告余浩在过去的三个月里经常汇款给一个账户,但这个账户并不是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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