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章 说服 可怜天下父母心。……(6 / 9)
是她人生中办的第一个案子。
那是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子,原告余浩在某宝上的一家店铺里购买了两盒壮*阳*药,但吃了以后效果并不理想,于是将那家店铺告上了法庭,向店铺主张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原庭长以为这个案子标的小,事实简单,给初出茅庐的梅子练手刚刚好。可这个案子并没想象中那么顺利。首先证据方面就是有缺陷的,原告怎么证明被告卖的药是就假的或者效果不明显呢?就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来看,根本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余浩也是个比较奇葩的原告了,他向当时还青涩的梅子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想在开庭那天当场示范。
梅子听到这个建议的时候差点爆血管。什么叫当场示范?难不成他想当场吃药,然后众目睽睽之下……不敢想象。
庭里的人跟她开玩笑,说她运气怎么这么好,第一个案子就这么奇葩。
这种无理要求她当然是不会采纳的,可在拒绝余浩的这个无理要求后他就天天打她办公室电话,向她哭诉,要她判被告还他买药的钱并三倍赔偿。
那时梅子经验尚浅,再加上被这么一个奇葩的原告一捣乱后,整个思路就全乱了。正当她愁眉苦脸、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被告方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告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告在店铺的首页及商品详情页中均刊有声明,该份声明中有一行用红色粗体字标注的字,即“一旦买家购买本店产品并订单付款成功,即视为买家已认可并同意将卖家发货地作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地。如不认可请勿购买”,并提供被告店铺的商品详情页等有关图片证据。所以被告认为原被告完成了交易便意味着被告认可并同意将被告发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金州法院向阳法庭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被告发货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的这个管辖权异议提的太及时不过了,梅子立马起草裁定书,并按规定将案子移送给了被告发货地的人民法院。至于后面怎么样,她就不得而知了。时间一久,办的案子一多,这个案子就如沙漠里的一粒沙一样彻底地被掩埋不见了。
“那……”梅子不知道怎么开口,“那个案子和你现在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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